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吊车营运操作管理条例
发布时间:2017/6/29 阅读:2090

      1.使用吊车必须带齐相关资质及复印件到公司安环处备案,未经备案的吊车严禁进厂作业。否则,后果自负,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时,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。

  2.吊车进厂作业前,必须到安环处签订安全协议并办理吊装作业证,凭作业证到财务结算。否则,视为无效作业,不予结算。对造成事故或财产损失的,吊装车主负全责。

  3.使用部门必须事先做好准备工作,合理安排使用,尽量缩短使用时间。因安排使用不当,导致吊车滞留、延长使用时间,造成公司损失,出现一次罚款100元。

  4.车辆在吊运过程中,因违规或吊装操作不当,而导致的设备埙坏或人员伤亡事故,均有吊装车主承担。

  5.所有参与吊装人员必须戴安全帽,起吊时,起重臂下严禁站人,吊装现场做好相关安全防护、警示设施,确保安全作业。

  6.吊装作业必须由吊车司机、现场监护人、施工人、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如实填签作业票。

  7.车主每月一次汇总吊装作业票,经有关人员签批后,报财务处挂账,每季度结算一次。